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 護縣民健康,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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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為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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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執行機關依本辦法代清除、處理之廢棄物項目如下: 一、一般廢棄物。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事業機構所產生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 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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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委託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申請及繳費方式如下: 一、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 鄉 (鎮、市) 公所應於每月開始前按該月預估數量預繳代清除處理費 用,每月底結算一次。 二、本縣鄉 (鎮、市) 公所以外之申請人: (一) 定期性:申請人應以書面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簽訂契約書,於每 月開始前按該月預估數量預繳代清除處理費用,每月底結算一次。 (二) 臨時性:申請人得以書面或電話提出申請並按次繳費。 清運地點與日期由執行機關排定之,亦得由雙方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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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代清除、處理費用由執行機關收取並填發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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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代清除、處理費之收費標準由本府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並送縣議會備查後公 告之,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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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代清除、處理費之歲入、歲出應編列年度預算,並由執行機關依預算程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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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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