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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頒「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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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應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作百分之一百分配,其 分配標準如下: (一)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分配百分之三十。 (二) 宜蘭縣稅捐稽徵處 (以下簡稱本縣稅捐稽徵處) 分配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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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配方式: (一) 本府部分,將應得之提成獎金作為百分之一百,並按下列比例分配 : 1.縣長百分之十二。 2.副縣長百分之八.五。 3.主任祕書百分之八.五。 4.財政局長百分之八.五。 5.財政局員工福利百分之六。 6.其餘百分之五十六.五,由財政局就局內員工按照職責及工作成 績擬定分配金額陳請縣長核定後發給。 (二) 本縣稅捐稽徵處部分,將應得之提成獎金作為百分之一百,應先行 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稅務人員互助金外,其餘百分之八十再作百分之 一百,按下列比例分配: 1.處長百分之十,但設有副處長者,處長百分之七.五,副處長百 分之二.五。 2.普通員工獎金百分之七十,除處長、副處長不再分配外,按員工 之俸額比例分配。 3.特別獎金百分之十八,由處長統籌分配給直接參與緝獲案件人員 及審理、移送、執行暨勤勞人員,分配時參酌受領人多寡、職責 輕重及工作成績等情形按下列比例分配: (1) 直接參與緝獲案件人員百分之二十,如該案無直接參與緝獲案 件人員者,是項獎金併入 (4) 之特別勤勞人員獎金。 (2) 審理、移送、執行人員百分之八。 (3) 主任祕書 (祕書室主任) 、課室主管及分處主任百分之三十。 (4) 特別勤勞人員百分之四十二,其受領人數以每一課室 (含分處 ) 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4.員工福利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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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點獎金分配時,應以實際在職期間日數占分配期間之比例計算核 發,但 (二) 3. (1) (2) (4)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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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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