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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取締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旅保字第0960000661A號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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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執行取締違規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
    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
    特種咖啡茶室業(以下簡稱各該營利事業)其定義如下:
(一)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二)理髮業: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之觀光理髮
      或視聽理容之營利事業。
(三)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四)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五)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六)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
      之營利事業。
(七)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
      利事業。
(八)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
      事業。
三、本要點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影響治安:指經人檢舉影響治安或經查獲提供場所危及治安者。
(二)危及公共安全:指未逐年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
      查申報」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合格者。
(三)色情陪酒:指無照經營酒家業務,或合法業者從事或提供場所供應
      服務生脫衣陪酒、性交易媒介者。
(四)妨礙安寧:指違反噪音管制法規定者。
(五)備有包廂: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視聽歌唱業者。
(六)餐飲業備有視聽歌唱設備:指領有餐飲業營利事業登記證,經營餐
      飲業外,現場僅備有一台視聽歌唱設備,置於開放空間,免費供人
      歌唱者,且使用視聽歌唱設備時間未超過夜間九點者。
    影響治安、色情陪酒名冊由本縣警察局提供名冊;未逐年辦理建築物
    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或申報不合格者,由本府建設局提
    供業者名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未申報或申報不合格者,由本府消防
    局提供業者名冊;妨礙安寧者業者名冊,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提供;營
    業備有視聽歌唱設備包廂者,由工商旅遊局提供業者名冊。        
    前項各名冊,除民眾檢舉噪音,妨礙安寧之業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
    隨時提供外,餘業者名冊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提供予工商旅遊局
    ,俾利違規等級列管。
四、影響公共安全聯合稽查成員:
由工商旅遊局負責每月依違規等級排定稽查班次。本小組由建設局擇派編
制內人員為組長並帶隊稽查,組員包括工商旅遊局、建設局、消防局、衛
生局、稅捐處、社會局、警察局等相關單位組成聯合稽查小組。
五、違規情形權責劃分:
(一)設施違規與公共安全方面─由建設局、消防局分別依內政部維護公
      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消防管理」規定查處。
(二)營利事業違規方面─由工商旅遊局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查處。
(三)業務違規方面─涉及違反煙害防治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娛樂稅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其他法令者,由衛生局、稅捐處、
      社會局、警察局依權責查處。
六、稽查等級列管:
(一)等級一:有影響治安、危及公共安全者、色情陪酒者,屬優先取締
      對象。
(二)等級二:妨礙安寧、備有包廂者,屬重點取締對象。
(三)等級三:農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無上述重大違規情事,情節輕微者
      ,屬一般取締對象。
七、影響公共安全聯合稽查之執行方式:
(一)列管等級一者,鎖定為加強稽查取締目標,密集前往稽查取締,直
      至改善或歇業。
(二)列管等級二及合法業者,均定期施行例行性公共安全檢查。
八、稽查前之行政作業程序:
(一)每月二十五日以前,由工商旅遊局排定聯合稽查班次,以密函函送
      各相關單位,各相關單位應擇派適當人員按表訂時段出勤,統一於
      縣府棧橋會合稽查。
(二)由工商旅遊局以抽籤及密件密封方式提供稽查目標予帶隊組長,帶
      隊組長於稽查當日始得拆封,以求保密慎重。遇有檢舉或警察局移
      送之相關案件,得於稽查當日提供予帶隊組長,俾利優先列入稽查
      。
(三)出勤當日,因有急要情事,應覓得代理人參與,不得無故缺席,未
      派員參與聯合稽查者,由帶隊組長簽報一層議處。另出勤時段如有
      變更,由帶隊組長統一通知各相關單位。
(四)稽查當日稽查員應備妥相關法規以供查詢,另專責警力於執行稽查
      時,應備妥攝影器等蒐證器材,對於刑事犯罪行為全程蒐證,加強
      相關證據之保全。
(五)請秘書室(庶務課)支援公務車一輛及駕駛一名。
九、稽查中之作業程序:
(一)到達受稽查商號(公司)時,由帶隊組長集合全體稽查員及警力後
      ,一同進入受檢查商號(公司),並主動向業者表明稽查小組身分
      後,再由各小組成員依本要點第五條權責實施檢查;工商旅遊局負
      責準備「宜蘭縣政府影響治安行業統一聯合稽查紀錄表」一式四份
      ,俟相關單位將檢查結果填載於稽查紀錄表後,交由組長簽名並請
      業者具結後完成稽查該商號(公司)程序,由帶隊組長率小組離開
      該商號(公司),業者拒絕簽名者,由組長填列「拒簽」並載明時
      間。
(二)稽查紀錄表一份交業者收執,一份交由帶隊組長收執另二份則分由
      工商旅遊局、消防局攜回,以作為後續簽處與移送作業之用。
(三)遇有業者或民代等於現場提問相關問題,應由帶隊組長統一回答,
      惟如涉及各相關單位主管法令者,則由帶隊組長指示後,由該主管
      單位稽查員回答。
(四)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有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或其他
      犯罪嫌疑時,專責警力應立即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保全証據至
      派出所接續辦理止。司法警察人員為偵辦前揭案件,應請小組成員
      提供必要之佐證資料。
(五)因稽查勤務遇有請託關說、贈受財物或飲宴應酬情事者,除應當場
      婉拒外,事後並應請帶隊組長依「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
      應注意事項」規定陳報並知會政風室。
十、稽查後處理程序:
(一)稽查後如係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
      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
      鍰最低額。
(二)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三)稽查勤務遇有妨礙公務、違反刑法或其他重大意外狀況者,帶隊組
      長應於翌日陳報所屬長官並副知政風室。
(四)工商旅遊局應妥善保存聯合稽查紀錄表 5  年,俾供相關業務單位
      參考。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