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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201583B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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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議長核定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之一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本會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本會議員
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但每一政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