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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201583B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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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行政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議事組: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會議之準備、紀錄之整理、議案及人民請願案
    之處理、議事錄及公報(會訊)之彙編及新聞等事項。
二、總務組:關於文書、檔案、出納、財產、物品、車輛、廳舍、安全、集會、工
    友及員工福利之管理等事項。
三、法制室:掌理法制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員、組員、佐理員、技佐、書記。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開會期間內,其事務人員得向縣政府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