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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201583B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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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議員
第二條
宜蘭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員,由縣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議員總額,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選出之議員名額為準,共三十四名
;如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其名額之調整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六條之規定。
第四條
本會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
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內政部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
。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補選之議員,應於當選後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職。
第五條
本會議員辭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內政部備查,並函知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