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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201583B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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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紀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第二十五條
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會議主席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