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201583B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全文檔案:
(1090624)宜蘭縣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odt
(1121116)宜蘭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odt
圖表附件:
編制表.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六 章 紀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第二十五條
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會議主席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