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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201583B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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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本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議長未依
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之;副議長亦不依法召集時,由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
之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第十七條
本會開會時,由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副
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第十八條
本會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並設各種委員會審查議案。
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五分之一。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內政部備查。
第十九條
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除本自治
條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
票即達過半數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業務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第二十條
本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議員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依原訂日程之
會次順序繼續進行,經連續二次均未能成會時,應將其事實,於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
知議員,第三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已達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者,得
以實到人數開會。第二次為本會期之末次會議時,視同第三次。
第二十一條
本會大會、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
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
二、會議議事日程,應於會議前公開於網站。
三、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除考察及現勘外,並應製作議事錄,且分別於會議後一個
    月內及六個月內,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四、本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
    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第二十二條
本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議員不得參與個人利
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第二十三條
本會之議事程序,除本自治條例及本會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前項議事規則,以規範議事事項為限,由本會訂定,報內政部備查,並函送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