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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身心障礙福祉車使用及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09100141618號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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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本縣身心障礙福祉車借用相關作
    業規範,並適切提供本縣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交通工具,特訂定本要
    點。
二  宜蘭縣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本縣身心障礙福祉車輛之管理
    單位,但得由本局委託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管理之。
三  借用對象:
    以本府及縣內各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為限,借用單位應於借用前七日
    以書面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每次借用時間最長以三日為限,可辦理
    續借乙次,惟需於借用期限到期前之上班時間內,向車輛管理單位以
    書面或電話 (需補填書面文件) 辦理,借用單位需自備駕駛並填寫車
    輛使用切結書。
四  委託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管理時,因業務需要須使用車輛者,應
    依相關程序辦理借用事宜後方可外借。
五  注意事項:
 (一) 借用單位須自備具職業駕駛執照者之駕駛,並嚴禁酒後駕車。
 (二) 車內嚴禁吸煙、喝酒及從事何影響行車安全之行為。
 (三) 借用車輛前管理單位應檢查相關表件是否備齊後,始得出車。
 (四) 借用期間應遵守相關交通及其他法規,違規者依相關法規論處。
 (五) 借用單位因故意或過失,致車體損壞或遭受行政處分或引發民刊事
      訴訟時,管理單位除可具體求償外並視情節輕重,以停借一定期間
      ,其責任歸屬悉由借用單位 (團體) 獨力負擔。
 (六) 委託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管理時,管理單位須調度及協調車輛
      使用,不得無故拒絕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申請,本府將不定期抽查
      借用使用情形及受理民眾申訴。違反上開規定情節重大者,即終止
      委託關係,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七) 車輛管理單位,應另行訂定「車輛使用切結書」,明訂借用車輛期
      間之責任歸屬。
 (八) 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借用之油料費用由借用單位 (團體) 自行負擔
      ,油料於借出車與歸還車時需皆加滿。
六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