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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本縣身心障礙福祉車借用相關作 業規範,並適切提供本縣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交通工具,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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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宜蘭縣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本縣身心障礙福祉車輛之管理 單位,但得由本局委託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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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借用對象: 以本府及縣內各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為限,借用單位應於借用前七日 以書面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每次借用時間最長以三日為限,可辦理 續借乙次,惟需於借用期限到期前之上班時間內,向車輛管理單位以 書面或電話 (需補填書面文件) 辦理,借用單位需自備駕駛並填寫車 輛使用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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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託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管理時,因業務需要須使用車輛者,應 依相關程序辦理借用事宜後方可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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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注意事項: (一) 借用單位須自備具職業駕駛執照者之駕駛,並嚴禁酒後駕車。 (二) 車內嚴禁吸煙、喝酒及從事何影響行車安全之行為。 (三) 借用車輛前管理單位應檢查相關表件是否備齊後,始得出車。 (四) 借用期間應遵守相關交通及其他法規,違規者依相關法規論處。 (五) 借用單位因故意或過失,致車體損壞或遭受行政處分或引發民刊事 訴訟時,管理單位除可具體求償外並視情節輕重,以停借一定期間 ,其責任歸屬悉由借用單位 (團體) 獨力負擔。 (六) 委託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管理時,管理單位須調度及協調車輛 使用,不得無故拒絕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申請,本府將不定期抽查 借用使用情形及受理民眾申訴。違反上開規定情節重大者,即終止 委託關係,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七) 車輛管理單位,應另行訂定「車輛使用切結書」,明訂借用車輛期 間之責任歸屬。 (八) 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借用之油料費用由借用單位 (團體) 自行負擔 ,油料於借出車與歸還車時需皆加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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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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