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宜蘭縣政府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宜蘭縣流浪動物中途之家(以下
簡稱本中途之家)。 |
第三條 |
本中途之家收容、處理動物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應按隻繳交七日飼料及場所管理費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及身體檢查費新臺幣六百元。但飼主為設籍本中途之家所在地之五結鄉鄉民者,
減半收費。
二、由政府機構或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免收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但原飼主於領回
時,應按已收容日數繳交每日飼料及場所管理費新臺幣二百元。
三、動物因遭受危難致傷病,經本中途之家為必要處置,以解除或減少動物痛苦者,
免收處置費用。 |
第四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