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規程依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宜蘭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置場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宜蘭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之指揮、監督,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三條 |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體育工程組:體育訓練、競賽、表演、調查、研究、輔導、法制、場館設施興建
及修繕等事項。
二、總務組:場地、設備之經營管理、維護、印信、文書、檔案、採購、出納及庶務
等事項。
前項各組置組長,總務組組長得由相當人員兼任。 |
第四條 |
本場置幹事、助理員、技佐。 |
第五條 |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六條 |
本場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七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八條 |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本府核定。 |
第九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