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速本縣農業發展,促進現代化農村建設 及農地管理,推廣農產文化,特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暨農業用地 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宜蘭縣農業發展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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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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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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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由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農業用地變更依規定應繳交之審查費及回饋金。 三 申請核發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許可承受耕地 證明申請書之審查費。 四 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審查費。 五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 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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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辦理農地管理所需相關費用。 二 辦理農民購置新型農機、設備所需價款之補助。 三 辦理農業相關活動費用。 四 辦理農業推廣、農業研究、實驗及技術改進所須之補助。 五 提供資金協助農、漁民團體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林、照顧農、漁民 所需之費用。 六 其他與本基金之運用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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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應於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但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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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列,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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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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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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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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