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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56736號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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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速本縣農業發展,促進現代化農村建設
及農地管理,推廣農產文化,特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暨農業用地
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宜蘭縣農業發展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由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農業用地變更依規定應繳交之審查費及回饋金。
三  申請核發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許可承受耕地
    證明申請書之審查費。
四  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審查費。
五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  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辦理農地管理所需相關費用。
二  辦理農民購置新型農機、設備所需價款之補助。
三  辦理農業相關活動費用。
四  辦理農業推廣、農業研究、實驗及技術改進所須之補助。
五  提供資金協助農、漁民團體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林、照顧農、漁民
    所需之費用。
六  其他與本基金之運用有關之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但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債券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列,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