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於受委託經營南澳農場 (以下簡稱農場) 期 間,為維護農場優美環境,提供露營、採果、遊園等服務,並徵求民眾認 養農場,建立對農場之認同感,增加農場經營效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
凡進入本農場,本府得收取清潔維護費,其費用依下列標準計收: 一、停車場清潔維護費 (一) 大客車新台幣一百元。 (二) 小客車新台幣五十元。 (三) 機車新台幣二十元。 二、環境清潔維護費 (一) 全票:新台幣六十元。 (二) 半票:新台幣三十元,軍警、學生持有證件者、兒童 (一一○公分 以下) 及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得購買半票。 (三) 優待票:團體三十人以上、公教員工持有證件者,以應購票價八折 計收。 (四)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縣民或殘障人士持有殘障手冊者,得免購 環境清潔維護費進入農場。 本府所辦理之活動,其收費另訂之。
|
第 3 條 |
為方便遊客進入農場露營及遊園,本府得提供露營用具及腳踏車出租,出 租費用依下列標準計收: 一、帳蓬出租:四人帳每頂新臺幣四百元╱夜,六人帳每頂新台幣六百元 ╱夜 (應於隔天中午十二點以前歸還) 。 二、睡袋出租:單人睡袋每件新台幣二百元╱夜, (含睡墊一件,均應於 隔天中午十二點以前歸還) 。 三、腳踏車出租:每輛五十元╱半小時 (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之; 超過半小時以上者,以總價八折計之;如以每日租用者,按日以每輛 三百元╱日計之,並應於隔天中午十二點以前歸還) 。
|
第 4 條 |
為增加遊客進入農場享受採果樂趣,本府得按採果量計價收費,其收費價 格由本府參酌時價訂定之。
|
第 5 條 |
為建立民眾對農場之認同感及對農業之體驗,以「南澳農場之友」徵求民 眾認養農場,以一年為期,每年收取認養費用新台幣三千元。參加者可於 認養期間內不定期免費入園、提供停車小客車一輛,免費借用露營用具帳 蓬六人帳一頂、睡袋四件、腳踏車一輛;參加者,得攜伴進入農場,惟每 次限攜伴名額三人。 前項認養活動,如因本府施政、規劃作業之需要,本府得於一個月前公告 中止,並依認養期間之天數比例折算退還已繳認養費用。
|
第 6 條 |
本自治條例之收費均應繳入縣庫,由本府透列預算處理。
|
第 7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