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助縣級公教人員興建住宅暨辦理福利互 助結算等事項,特設宜蘭縣公教人員住宅輔建暨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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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綜理會務;置總幹事一人, 由本府人事室主任兼任,襄理會務。 本會置常務委員五人、委員一人,分由本府財政、工務、秘書、主計、人 事及相關單位主管或業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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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業務組:福利互助結算發還結算金、縣級公教住宅出售登記、輔購貸 款資格審查、利息差額貼補、法令釋疑、人事管理、文書、印信、出 納等事項。 二、住宅管理組:縣級公教住宅出售後交屋、協助住戶成立管委會、空屋 管理等事項。 三、輔建工程組:縣級公教住宅出售後協助點交房屋、輔建工程及修繕工 程等事項。 四、財務組:縣級公教住宅出售後交屋、設定抵押、產權移轉及貸款、財 務調度等事項。 五、會計員:統籌歲計、會計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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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置幹事一至三人(如組織架構圖),均由主任委員 就本府相關業務局室遴選適當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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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其編制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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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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