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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秘法字第009917號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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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
如下:
一  轄區內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  公害糾紛申請裁決事件之核轉事項。
三  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八人,任期三年,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縣長
兼任之,本會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  環境保護專家二人至四人。
三  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  醫學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五  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至五人
。均由本府及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之。
第 6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