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組織 |
第 3 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委員四十三人,除由本府民政、教育、社會、警察、衛生、財政局局長兼 任者外,餘由主任委員遴選各有關機關代表、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學者及 專家聘 (派) 任之;其中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 本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縣長、主任秘書、社會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及各 組召集人擔任之。 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由縣長另聘 (派) 任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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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下設老人福利組、兒少福利組、婦女福利組、身心障礙者福利組及社 會救助組五組,分別掌理有關事務,各組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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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配置專人分組處 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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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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