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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社會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秘法字第092211號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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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劃本縣社會福利藍圖,制定社會福利政
策,整合社會福利資源,提昇縣民生活品質,保障福利人口群權益,特設
置宜蘭縣社會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規程依老人福利法第五條、兒童福利法第十條、少年福利法第五條、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條第二項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章 組織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委員四十三人,除由本府民政、教育、社會、警察、衛生、財政局局長兼
任者外,餘由主任委員遴選各有關機關代表、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學者及
專家聘 (派) 任之;其中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
本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縣長、主任秘書、社會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及各
組召集人擔任之。
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由縣長另聘 (派) 任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第 4 條
本會下設老人福利組、兒少福利組、婦女福利組、身心障礙者福利組及社
會救助組五組,分別掌理有關事務,各組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配置專人分組處
理有關業務。
第 6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三 章 職掌
第 7 條
本會各組職掌如下:
一  老人福利組:
 (一) 整合、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老人福利相關事宜。
 (二) 規劃老人保護網絡。
 (三) 審議老人權益受損申訴事宜。
 (四) 其他促進老人權益及福利保護相關事宜。
二  兒童少年保護組:
 (一) 整合、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福利相關事宜。
 (二) 保障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及偏差行為少年之權益。
 (三) 兒童少年福利機構之輔導、協助、考核。
 (四) 其他促進兒童少年權益、保護及福利相關事宜。
三  婦女保護組:
 (一) 研擬、協調、督導及考核家庭暴力及推動婦女福利相關事宜。
 (二) 協調婦女被害人保護計劃及加害人處遇計劃。
 (三) 婦女人身安全、兩性工作平等之推動及宣導。
 (四) 其他促進婦女權益、保護及福利相關事宜。
四  社會救助組:
 (一) 規劃、協調、擬定社會救助方針,扶助急難需求,實現社會正義。
 (二) 重大事件之統壽指揮
  災害緊急安置收容。
  整合民間急難救助機構團體,推動社會救助事宜。
  賑濟品調度、發放。
  災後重建事宜。
 (三) 其他社會救助政策之研究,考核、督導。
五  身心障礙者保護組:
 (一) 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身心障礙者保護相關事宜。
 (二) 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事宜。
 (三) 豐富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政策之落實及考核。
 (四) 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護相關事宜。
第 四 章 會議
第 8 條
本會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如經常務委員四人或委員十人以上之提議,
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各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會議討論事項,於委員會上提報決議。
第 9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10 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人數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得委託代表出席。
前項委託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決議事項,經送
請有關單位參考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常務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送請各該有關單位執行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