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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社會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秘法字第092211號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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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議
第 8 條
本會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如經常務委員四人或委員十人以上之提議,
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各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會議討論事項,於委員會上提報決議。
第 9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10 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人數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得委託代表出席。
前項委託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決議事項,經送
請有關單位參考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常務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送請各該有關單位執行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