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會議 |
第 8 條 |
本會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如經常務委員四人或委員十人以上之提議, 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各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會議討論事項,於委員會上提報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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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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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人數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得委託代表出席。 前項委託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決議事項,經送 請有關單位參考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常務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送請各該有關單位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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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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