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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法規準據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秘法字第139493號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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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縣法規之管理
第 34 條
縣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廢止,業務主管單位應指派熟悉該管業務及
富有法律知識之人員負責辦理。並送本府法制單位審查。
第 35 條
縣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廢止、延長、停止或恢復適用,由本府法制
單位統一辦理公 (發) 布。
第 36 條
縣法規應由本府法制單位依照規定分類,並統一編號。編號分為本府代號
、類次號、個次號及修正號四層次。
第 37 條
本縣各鄉 (鎮、市) 自治法規之制 (訂) 定、施行、適用、修正、廢止及
管理,得準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 38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表格由本府另定之。
第 39 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4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