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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法規準據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秘法字第139493號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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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縣法規之施行
第 16 條
縣法規應明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7 條
縣法規明定自公 (發) 布日施行者,自公 (發) 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
生效力。
第 18 條
縣法規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