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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法規準據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秘法字第139493號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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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宜蘭縣 (以下簡稱本縣) 自治法規之
制 (訂) 定、施行、適用、修正、廢止及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縣自治法規 (以下簡稱縣法規) 分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第 3 條
本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
權,訂定委辦規則。
除法律、中央法規、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本自治條例有關縣法規之規
定,於委辦規則準用之。
第 4 條
縣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縣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縣自治條例。
縣委辦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