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197600B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二章 申請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申請人,以受葬者三親等以內之親屬為原則。
受葬者無前項親屬,得由其他親屬或戶籍所在地鄉(鎮、市)
公所檢附切結書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殯葬事宜者,應委託具殯葬服務營業資
格者辦理。

第五條

申請使用縣立殯葬設施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死亡證明及
相關戶籍證明文件,向本所申請許可使用。
申請人因民俗習慣,未能提供死亡證明文件者,應檢附其他證
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許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