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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197600B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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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安葬(奉)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露棺或露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
罰。

第二十九條

殯葬服務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各款規定,經勸導仍不改善
者,得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至改正為止。
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禁止殯葬服務業者一個月以上六個
月以下至縣立殯葬設施內從事營業行為,所繳納之保證金不予
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