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租金之徵收 |
第 4 條 |
凡公司行號工礦廠商於本縣公有地域或公有建築物設置廣告物應徵收租金 。 前項所稱廣告物係指樹立、懸掛或張貼粉刷之廣告牌電動燈光綵坊牌樓及 氣球等廣告而言。 各機關學校社團如在非本單位之公有地域或建築物設置廣告物亦應比照前 項規定徵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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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凡屬於本縣縣有鄉鎮市有之公有地域及公有建築物設置廣告物徵收租金標 準規定如左: 一 凡在本縣重要地區道路兩側公有地域或公有建築物設置廣告者: (一) 廣告物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每年徵收租金新臺幣參百元。 (二) 廣告物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五平方公尺以內每年徵收租金新臺幣 陸百元。 (三) 廣告物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每年徵收租金新臺幣壹千貳百元。 二 凡在本縣次要地區道路兩側公有地域或公有建築物設置廣告者: (一) 廣告物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每年徵收租金新臺幣貳百元。
(二) 廣告物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五平方公尺以內每年徵收租金新臺幣 肆百元。 (三) 廣告物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每年徵收租金新臺幣八百元。 三 凡在本縣宜蘭羅東蘇澳等火車站前廣場五十公尺以內公有地域或公有 建築物設置廣告者: (一) 廣告物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每年徵收租金新臺幣伍百元。 (二) 廣告物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每年徵收租金新臺幣壹千元。 (三) 廣告物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每年徵收租金新臺幣貳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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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前條所設置廣告物徵收租金其設置期間未滿一年者概以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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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凡屬國有省有土地及建築物設置廣告徵收租金標準由其管理機關自行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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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細則第五條所稱主要地區道路劃定如左: 一 宜蘭市:中山路光復路渭水路。 二 羅東鎮:公正路中山路中正 (南) 北路興東路。 三 蘇澳鎮:中山路太平路。 除上述地區道路以外餘悉次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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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凡在公有地域公有建築物設置廣告物者應先徵得該管理機關之同意訂定租 約及明定使用期間,租金等為避免將來處分該土地或建築物時發生糾紛, 應於該租約內詳細訂明有關事項廣告物,申請人於繳納租金後檢具租約書 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許可,租約期滿後如需繼續設置應於一個月前辦妥繼 續租約及申請許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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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依據第五條之規定經徵收之租金各該管理機關應按月解繳各該公庫並編列 預算充作增修公設廣告牌及其他廣告物管理經費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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