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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廣告物管理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60118862B號
法規體系: 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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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廣告設置對尺寸大小高低及安全程序標準
第 16 條
關於廣告設置 (含電氣廣告) 大小之高低標準規定如下:
一  市區方面:
 (一) 寬三公尺。
 (二) 高二公尺。
 (三) 離地一.四公尺 (以地面為準) 。
二  郊外方面:
 (一) 寬四公尺。
 (二) 高二公尺。
 (三) 離地一.四公尺 (以地面為準) 。
第 17 條
廣告設置安全程度,應以防火建築材料如鋼骨或鋼筋混凝土或金屬材料 (
中央均以通風鋼式) 符合建築結構安全為準。
第 18 條
關於鐵路兩旁立廣告,照各該主管單位規定標準會同勘查辦理。
第 19 條
本縣為准設置廣告牌地區如左:
一  礁溪地區:
 (一) 五峰瀑布。
 (二) 圓山公園。
 (三) 金盈瀑布。
 (四) 草嶺隧道 (石城) 以南至頭城以北鐵路沿線。
二  羅東地區:
 (一) 梅花湖。
 (二) 五結防潮閘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