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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9: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30058572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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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工
  作表現,作客觀之考核,特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本標準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
  (三)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
  (四)代表機關學校參加各項考核、評鑑或競賽成績優良,或辦理各項
    業務競賽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五)熱心公益,拾金不昧或其他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
  (六)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七)拒受餽贈,有具體優良事蹟。
  (八)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
  (九)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優良事蹟。
  (十)奉派參加訓練,其成績在人數十分之一以內。
  (十一)現職人員連續代理職務在四週以上未滿二十六週,負責盡職,
     成績優良。
  (十二)領導有方或督導得力,有具體事實。
  (十三)好人好事,義行可風,有具體事蹟。
  (十四)依法組織之委員會委員(限未支領出席費、交通費者)於年度內
     出席會議達六次以上,或審議案件達二十五件以上。
  (十五)辦理依法組織之委員會業務,確能把握時效,年度內召開會議
     達六次以上,或審議案件達二十五件以上。
  (十六)策劃或督導有關業務,成績優良。
  (十七)整理編撰重要專案資料、報告,內容充實、完整,足資範式。
  (十八)辦理各項資料蒐集、統計、分析,配合各部門需要,成績優良。
  (十九)辦理主管業務之規劃、設計、督導、管理等事項,績效優異。
  (二十)對本職有關學術或專業之研究,有具體成績裨益工作。
  (二十一)經常犧牲假期或加班未領加班費或補休,任勞任怨,貢獻心力
      ,有利業務之推行。
  (二十二)協助處理本職以外之本府業務,工作表現良好,具有成效。
  (二十三)經英語檢定中級以下合格。
  (二十四)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具體優良事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督導得力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
    事蹟。
  (二)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
  (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
    而採行。
  (四)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
  (五)拒絕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事蹟。
  (六)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因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
  (七)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特殊優異成果。
  (八)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特殊貢獻。
  (九)現職人員連續代理職務在二十六週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十)代表機關學校參加各項考核、評鑑或競賽,成績優良,或辦理各項
    業務競賽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成績特優。
  (十一)辦理重要研討會及講習會,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績效優
     異。
  (十二)推行便民工作,具有重大績效。
  (十三)研擬專案業務提出改革具體方案,經採行實施具有價值。
  (十四)對專案業務規劃、設計具有重大貢獻,確能節省公帑,並切合實
     用。
  (十五)協助偵破違法舞弊案件,裨益國家或本府。
  (十六)參加英語檢定中高級以上合格。
  (十七)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特別優良事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理失當,情節輕微。
  (二)言行失檢,有損機關或他人聲譽,情節輕微。
  (三)對屬員違法行為,未依規定處理,或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
    果,情節輕微。
  (四)毀損公物或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
  (五)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六)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
  (七)曠職繼續達四小時以上,未達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
  (八)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輕微。
  (九)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或刷卡。
  (十)稽延公務,情節輕微。
  (十一)宿舍借用人調職,未依規定期限內遷出宿舍。
  (十二)因疏於注意宿舍管理,致有違規情事而發生損害,情節輕微。
  (十三)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情節輕微。
  (十四)因疏忽致上級補助款流失。
  (十五)在工作場所喧鬧、妨礙辦公秩序,影響他人工作。
  (十六)奉派參加研習、訓練、進修,無故曠課。
  (十七)誣控濫告,情節輕微。
  (十八)不服從指揮,態度傲慢,言行粗暴,情節輕微。
  (十九)對屬員承辦公文疏於督催致公文逾限,情節輕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
  (二)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嚴重。
  (三)對屬員違法行為,未依規定處理,或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
    後果,情節嚴重。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嚴重。
  (五)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六)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
    達三日。
  (七)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嚴重。
  (八)稽延公務,情節嚴重。
  (九)言行失檢,有損公務員聲譽,情節嚴重。
  (十)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
    作其他用途。
  (十一)因疏於注意宿舍管理,致有違規情事而發生損害,情節嚴重。
  (十二)誣控濫告,情節嚴重。
  (十三)不服從指揮,態度傲慢,言行粗暴,情節嚴重。
  (十四)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情節嚴重。
  (十五)因疏忽致上級補助款流失,造成嚴重後果。
  (十六)處理專案業務規劃、設計,顯有失誤,致生不良後果。
  (十七)辦理業務顯有疏失,致生糾紛或浪費公帑。
  (十八)造謠生事,對政令肆意批評,或散佈不實流言,挑撥離間對機
     關有不良影響。
  (十九)奉派參加研習、訓練、進修,無故曠課達應上課時數三分之一
     以上。
  (二十)經管各種資料登記不實,殘缺不全,導致不良後果。
  (二十一)保管財物人員疏忽職守(如防火、防水、防風設備不善),導
      致財物受損毀。
  (二十二)對屬員承辦公文疏於督催致公文逾限,情節嚴重。
六、本府得視獎懲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一次核予一至二次
  之獎懲。
七、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約用人員工作規則適用人員、職務代理人、約
  聘僱及僱用人員準用本標準表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