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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9:22

訂定「宜蘭縣政府員工電子郵件信箱使用規範」

主管機關: 宜蘭縣政府計畫處
發文機關: 宜蘭縣政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 100.05.25
發文字號: 府計資管字第1000077651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宜蘭縣政府員工電子郵件信箱使用規範」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員工電子郵件信箱使用規範
容: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落實資通訊安全政策及避免網路資源被濫用、誤用,並確保電子郵件系統正常運作,特針對員工電子郵件信箱(以下簡稱本信箱)之使用,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使用本信箱(郵件信箱之領域名稱為mail.e-land.gov.twe-land.gov.tw)之人員。

三、            本規範之管理單位為計畫處,其權責如下:

(一)  維持電子郵件系統及本信箱之正常運作。

(二)  對使用本信箱所傳送之電子郵件,非經使用人同意,不得進行監控、編輯或透露其內容。但為配合犯罪偵查機關執行職務之需要,或郵件內容涉及侵害他人權利時所為之必要檢查,不在此限。

四、            本信箱區分為個人電子郵件信箱及單位(機關)電子郵件信箱,其配發使用及停止使用程序規定如下:

(一)  個人電子郵件信箱:

1.      員工就職報到時,配發予該員工供公務連絡使用;每一位員工配發單一信箱,一經配發後不得更改。

2.      員工以外之人因執行公務,有使用本信箱之必要時,由員工填寫公務電子信箱服務暨變更申請表(如附表一)提出申請,經管理單位許可後,配發使用。

3.      第一款之人員離職時或前款之公務執行完成時,停止使用。

4.      停止使用後,原帳號保留九十天,不予配發;期滿後,原帳號刪除,重新開放配發。

(二)  單位(機關)電子郵件信箱:

1.      單位(機關)填寫公務電子信箱服務暨變更申請表(如附表一),提出申請,經管理單位許可後,配發使用。

2.      無使用之必要時,由原使用單位(機關)提出申請,經管理單位許可後,停止使用。

3.      停止使用期間,原帳號保留九十天,不予配發;期滿後,原帳號刪除,重新開放配發。

五、            員工使用本信箱之相關權利義務規定如下:

(一)  本信箱容量為每個帳號五百MB;管理單位得考量經費、技術、需求等因素,予以適時擴充或縮減。

(二)  每封電子郵件容量以二十四MB為上限;管理單位得依據網路頻寬、系統效能、使用者需求等因素,予以適時放寬或縮減。

(三)  每封電子郵件所寄發之收信人總數,以一百五十()人為限。

(四)  使用者如因公務需要寄發大量電子郵件(單封信件收件人超過一百五十人),需填寫公務電子信箱服務暨變更申請表(如附表一)事先提出申請,並經管理單位許可後施作;寄發大量電子郵件,限以單位(機關)電子郵件信箱施作。

(五)  本信箱九十天內未曾使用者,管理單位有權予以停止使用。

(六)  使用者應確實遵守員工電子郵件信箱使用注意事項(如附件一)之規定。

六、            使用信箱不得有下列不當行為:

(一)  將員工電子郵件信箱借予他人使用。

(二)  蒐集員工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並提供他人使用。

(三)  發送廣告郵件。

(四)  惡意散佈病毒郵件、釣魚郵件。

(五)  發送猥褻文字、圖像、影像、聲音等資料之郵件。

(六)  發送惡意中傷、人身攻訐、謾罵、散佈不實言論之郵件。

(七)  盜用他人帳號密碼。

(八)  透過員工電子郵件信箱從事其他不法或不當之行為。

七、            違反本規範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初次從事前點不當行為者,經舉發或管理單位查獲者,管理單位得予停用本信箱帳號二週。

(二)  於一年內,第二次從事前點不當行為者,管理單位得予停用本信箱帳號一個月。

(三)  於一年內,第三次從事前點不當行為者,管理單位得予停用本信箱帳號三個月,並得簽辦議處。

(四)  違規處理採一案一罰方式辦理,並得累計。

(五)  有違規事由發生時,管理單位以宜蘭縣政府員工電子郵件信箱違規停用通知書(如附表二)通知行為人。

八、            本規範之申請表單及使用注意事項,由管理單位另定之。

本規範經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