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民眾傷病患者自行負擔看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醫療照顧,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及其限制:
(一)凡設籍本縣,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得依本要
點申請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2.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或年滿六十五歲老人。
(二)符合前款資格者,於社會救助機構、醫院附設
護理之家,及其他政府機關照顧,依法令應由
權責單位給予全額看護費用或服務者,不屬本
要點補助對象。
(三)因傷病住院,且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在
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者為限;未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
院所診療者為限。
三、
補助項目:看護費用以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證明須二十四小時雇請專人看護之本縣
縣民為限。
四、補助標準: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每人每一年度最高補助十八萬元。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者:每人每日補助七百五十元,每人每一年度最高補助九萬元。
同時有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情形者,每年最高補助十八萬元。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件:
1.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應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具之須二十四小時雇請專人看護之診斷書,及由醫療院所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開具之雇請看護證明、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員證照影本、低收入戶證明、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全戶人口之戶籍謄本。
2.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者:應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具之須二十四小時雇請專人看護之診斷書,及由醫療院所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開具之雇請看護證明及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員證照影本、全戶人口之戶籍謄本(含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財產所得資料、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3.申請人如其看護費用已由醫療院所或他人代墊,應檢附切結書及代墊者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發生日起三個
月內,填具申請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並檢
附前款相關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三)資格審定及看護補助費之核發:
1.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隨時受理申請並確實調
查,於初審後擬具意見函報本府核定。
2.本府複核後,應將核定情形函轉鄉鎮市公所通知申請人,對於符合補助條件者,應於翌月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六、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