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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照顧婦幼福利,加強婦幼經濟
安全與營養補給,厚植本縣長期發展潛力,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單位為本府社會處,並委由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
按月造冊後,將申請表件送本府社會處核撥。
第三條 本辦法請領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之生育婦女:
一、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
二、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係以新生兒出生日起
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請領對象情形特殊者,得由本府專案審核後核准。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婦女,可申請生育津貼及產檢交通費補助:
一、生育津貼: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新生兒如為雙胞
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新生兒以申請一次
為限。
二、產檢交通費:每人每胎次產檢交通費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第五條 生育婦女於產後死亡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相關資料代為申領。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所訂資格之縣民,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三個月
內,備齊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委託申請
者,另須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第七條 父母設籍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
申請機關。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表件由本府另訂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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