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2年4月10日府人甲字第0920042753號函頒自92年4月11日生效
2.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府人力字第0950162727號函修正國小幹事員額為置幹事或組長
3.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府人力字第0960016578號函修正護士或護理師配置標準;增列第三項班級數計算基準
4.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府人組字第0970139898號函修正法規名稱為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職員員額設置規定,並自民國98年8月1日實施
5.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府人組字第0980014263號函修正增列三、(二)、(三),並自民國98年8月1日實施
6.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府人組字第0990108378號函修正第3、5、7點,並自99年8月1日實施
7.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府人組字第1000036178號函修正第2、3、7點,並自99年9月2日實施
8.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府人組字第1030078977號函修正第5點;刪除第7點
9.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府人組字第1070023300A號函修正第1、2、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