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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0: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休閒農場申請設置審查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
     及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條規
     定,對本縣休閒農場申請案件是否符合休閒農業本質、
     休閒農業經營目的且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特設宜蘭縣休
     閒農場籌設審查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二、    本府受理休閒農場籌設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本小組審查:

(一)  休閒農業設施類別:休閒農場設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設施者。

(二)  休閒農場區位

1.  災害敏感區:山坡地範圍、特定水土保持區、易淹水低窪地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

2.  生態敏感區:國家重要濕地、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海洋生態保護區、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護區。

3.  生產性資源敏感區:特定農業區、有機生產專區、農業經營專區、養殖漁業生產區。

4.  景觀敏感區:重要之地形、地質景觀、文化景觀。

5.  地質敏感區(依地質法公告)。

(三)  休閒農業設施量體與配置

1.  高度:休閒農業設施量體高度超過五公尺。

2.  樓層數:休閒農業設設施樓層數超過一層。

3.  面積:各項休閒農業設施總投影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

4.  各項休閒農業設施面積超過農場總面積百分之十以上,或併農舍、其他設施、非農業使用面積超過農場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5.  農場內各項設施除因地形限制外,呈分散配置,致無完整農業生產區域。

6.  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外觀設計無當地特色,有礙當地自然文化景觀。

(四)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須提報審議者。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農業處處長擔任;其他成員由下列人員派(聘)間組成:

(一)  建設處副處長。

(二)  工務處副處長。

(三)  地政處副處長。

(四)  工商旅遊處副處長。

(五)  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六)  農業處副處長。

(七)  具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府外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委員隨本職進退,申請案件涉及其他目的事業者,得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一項第七款所聘任之委員人數三至五人,以具有休閒農業、農業生產加工與行銷、農村規劃、動植物生態、建築景觀專長等之專家學者擔任,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



四、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小組成員一人代理之,每次出席評審之委員不得少於五人。

聘任委員於開會時應親自出席;府內委員因故無法出席者,得指派代理人參加。



五、    本小組成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申請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及三十三條之規定。



六、    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    本小組會議視實際需要,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進行實地勘查,勘查紀錄應併入小組審查會議決議,以為實質審查及准駁之依據。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