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民國 95 年 05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內地政業務,特依地方行政機關組
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
本府地政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為幕僚長,承主任之命,襄理所務,並掌理協調、核稿
等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登記課 土地、建物登記及地籍管理等事項。
二  測量課 關於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等事項。
三  地價課 關於平均地權業務事項。
四  地用課 關於地權、地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總務、研考、出納、
    監印、收發等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測量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之,報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