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遏止非法採取土石及沿海低窪地區遭受違規填土,影響自然環境生態、水土保持及公共安全等,特設取締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公、私有土地盜濫採土石之取締工作。
(二)沿海低窪地區違規填土之取締工作。
(三)縣外入境土方違規填土之取締工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工務處處長擔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工務處科長(或技正)以上人員擔任;行政幹事一人,由工務處指派一人擔任。
地政處、農業處、建設處、工商旅遊處、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及工務處等單位(機關)各指派二人擔任組員,負責查緝取締工作。
四、本小組業務分工如下:
(一)召集人:綜理本小組業務及指揮查緝取締工作。
(二)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辦理本小組業務。
(三)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查緝取締工作。
(四)行政幹事:辦理本小組相關行政業務工作。
(五)地政處:土地地籍資料之提供、並協調地政事務所辦理
違規現場土地之測量作業及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裁處。
(六)農業處:違反水土保持法之取締、裁處及農業用地違規使
用之判斷。
(七)建設處:違反宜蘭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或都市
計畫法之取締及裁處。
(八)工商旅遊處: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取締及裁處。
(九)工務處:違反土石採取法、沒入機具之托運或協調提供保
管場地(由警察機關會同辦理)及製作現場查緝
紀錄。
(十)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查緝是否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如廢棄物清理法、水污、空污等)。
(十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巡查發現擅自在公、私有土地有
盜濫採土石行為、土石採取場疑似越區、超深採挖行為,
或夜間土石車載運土石來源可疑時,通報執行秘書聯繫小
組人員會勘處理;於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後除現場拍照
外,應對現場挖土、推土、載運車輛、機具所在位置、
現場人員活動及挖取土石坑洞狀況予以錄影,以保全證
據,若有涉及刑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本小組接獲涉及小組任務之檢舉案件,為掌握時效,避免延誤時機,由執行秘書先行陳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後率隊查緝,並由工務處查緝人員負責拍照,並製作查緝紀錄後簽陳一層核辦。
六、本小組每週巡查乙次,所需車輛由地政、農業、工務三處之查緝人員互相協調以公務車調度支援,必要時由秘書處支援。
七、本小組召集人每月召開工作執行檢討會議一次,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指派人員主持,並得邀集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八、執行秘書因故無法率隊查緝時,由工務處查緝人員負責聯繫本小組人員前往辦理查緝。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