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考核基準:
加強督導鄉鎮市財政業務工作,以健全地方財政,並依「中央對臺灣
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七項規定,對鄉鎮
市預算收支、處理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及民間團體之
補(捐)經費督導管考,各項督導表報資料,由縣政府財政處製定表
式,發交各鄉鎮市公所,於年度終了五個月內填報,其督導方式,分
行政督導、業務督導與專案督導三部分,其行政督導占總成績百分之
五,業務督導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五,專案督導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總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各項填報資料,必要時得由本府派員實地
考核。
一、行政督導-內容如下,以一百分配計:
(一)各項財政報表之編送
1.各項收支報表之編送。(二十二分)
2.各項公庫報表之編送。(十分)
3.各項財產報表之編送。(十三分)
(二)各項財政基本資料之建立
1.十年來鄉鎮市預決算分析統計表。(十五分)
2.員工人數統計表。(十分)
3.人事費統計表。(十分)
4.解入鄉鎮市庫之規費統計表。(十分)
5.中央單位或本府要求查填表報。(十分)
二、業務督導-內容如下,以一百分配計:
(一)預算編制及執行情形
1.預算之編製,有無依預算法、中央及本府訂定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分)
2.人事經費、災害準備金有無如數編列及執行。(八分)
3.對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有無依規定辦理
。(十六分)(規定詳附註一)
4.依其職權或依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建議,對於民間團體之補
(捐)助,有無依規定辦理。(十六分)(規定詳附註二)
(二)財政效能
1.歲入方面確實估計無虛列收入,財政收支無絀數。(六分)
2.墊付款依照規定辦理。(三分)
3.歲入、出預算執行均按月與公庫對帳。(三分)
4.以正式編制員額未補足及臨時人員遇缺不補達精簡人事費支出。
(六分)
5.公庫管理
(1)歲入應收款能按月積極清理。(三分)
(2)各項經費依規定程序及期限支付。(三分)
(3)鄉鎮市公庫支票妥善管理。(三分)
(4)未向縣府或中央調度支應經常費用。(三分)
三、專案督導-內容如下,以一百分配計:
(一)開闢自治財源執行成績(下列各項執行成績分別核計)
1.協助稅捐稽徵達成徵收目標。(五分)
2.規費徵收情形。(五分)
3.公有財產管理情形。(三分)
4.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三分)
5.變產置產辦理情形。(三分)
6.公共造產事業投資報酬情形。(五分)
7.獎勵民間投資或捐獻興辦公共設施辦理情形。(五分)
8.開發其他特有資源辦理情形。(六分)
(二)開闢自治財源效益成績(下列各項效益金額合計)(六十五分)
1.各項稅課:以當年度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娛樂稅及遺產贈與
稅等各項稅收決算數超過預算數之數額,作為當年度之效益。
2.各項規費:以當年度各項規費決算數作為當年之效益。
3.公產出售及出租:以當年度房地出售、租金、廢舊物資售價及使
用補償金之收入決算數作為當年度之效益。
4.工程受益費:以當年度工程受益費之決算數作為當年度之效益。
5.變產置產:以當年度變產置產後之差額,作為當年度之效益。
6.公共造產:以當年度盈餘繳庫數,作為當年度效益。
7.獎勵民間投資或捐獻興辦公共設施:以當年度民間投資或捐獻公
共設施經費及用地價款,作為當年度效益。
8.開發其他特有資源:以各開發計畫預估總效益,按當年度投入成
本比例計算所得數額,作為當年度之效益。
前項開闢自治財源效益成績計算,係以總效益金額除以稅課收入扣除
縣統籌分配稅款後之餘額為基礎,以所算出最低比率鄉鎮市為基準,
給予基本分數七十分,其他鄉鎮市得出之比率,每超過該比率百分之
五,增加一分,最高以一百分為限,再乘以本項配分。
依前項考核基準核計總分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總分予以增減並酌
予獎勵:
(一)開闢自治財源效益成績較上年度有成長者,成長百分之五以下者
加總分一分,每增加百分之五,另加總分一分,最高加至五分。
(二)辦理財政業務會報,如期圓滿完成工作,增加總分一分。(本項
目自九十九年度起辦理)
(三)辦理財政業務發生重大錯失,造成不良影響者,依錯失程度,酌
予扣分,最高得扣除總分十分。下列各款情形扣分標準如下,其
餘視情節輕重酌予扣減:
1.未繳清當年度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者,考核總分扣二分。
未依當年度歲出預算總額至少百分之一編列償還以前年度積欠退
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者,考核總分扣二分,惟經民意機關刪
除者,考核總分扣一分。
2.動支災害準備金提報報表應具正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未配合
辦理者,考核總分扣二分。
3.各公所應加強資產管理,如有產生閒置公共設施情形者,每案考
核總分扣五分。
貳、獎懲:
一、鄉鎮市公所:
考核總成績在八十分以上,第一名發給獎勵補助款二百萬元,第二名發給
獎勵補助款一百萬元,第三名發給獎勵補助款五十萬元,原住民鄉第一名
,發給獎勵補助款五十萬元。考核總成績較上年度進步最多者,發給進步
獎,獎勵補助款三十萬元,並各發給獎狀。
二、鄉鎮市主辦及協辦督導考核人員:
(一)獎勵:
1.主辦考核財政及主計人員獎勵,總成績九十分以上主辦人員記功
一次,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嘉獎二次,八十分以上未滿
八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2.鄉鎮市財政課、主計室及其他有關主(協)辦人員由鄉鎮市公所
依縣考核評定分數,按程序核獎,但不得超過縣定功獎等次。
3.其他有關出力人員,由鄉鎮市公所依具體事蹟報府核議。
(二)懲處:
1.主辦考核財政及主計人員個別依其主辦項目得分所占總分權重比例
計算(計算方式詳附註三),成績未滿五十分之鄉鎮市主辦考核財
政及主計人員申誡二次,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申誡一次。
2.有關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部分,除得緩撥貧瘠鄉鎮統籌運用
補助款外,當年度未依規定用途辦理者,鄉鎮市主辦考核財政及主
計人員並得記申誡一次。
3.未依當年度歲出預算總額至少百分之一編列償還以前年度積欠退休
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者,鄉鎮市主辦考核財政及主計人員並得記
申誡一次;惟經民意機關刪除者,不予懲處。
4.動支災害準備金提報報表應正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未配合辦理
者,每次扣由縣款補助該公所災害準備金50萬元(最多扣3年)。被
扣之金額由該公所法定災害準備金額追加預算或由預算移緩濟急同
額補足外,鄉鎮市主辦單位承辦人員並予記申誡一次。
參、鄉鎮市獲得之獎勵補助款,應納入年度歲入出預算處理,作為經建經
費,並得酌提部分作為業務費、設備費。
肆、(刪除)
◎註一:鄉(鎮、市)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
項,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所受理建議事項之範圍,不包括對個人之補(捐)助。
2.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應鄉(鎮、市)公所負責
以公開招標方式執行。
3.建議事項應由鄉(鎮、市)公所循預算規定程序編列預算辦理
,不得採定額分配或以墊付方式處理。
4.鄉(鎮、市)公所應按季將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建議事項
辦理情形函報本府主計處。
◎註二:鄉(鎮、市)公所依其職權或依(鎮、市)民代表所提建議,對
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或
墊付方式處理。
2.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
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
幣二萬元為原則。
4.鄉(鎮、市)公所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規
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中央及縣(市)政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
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
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
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府各局室暨所屬機關補助計畫所補
助之民間團體。
5.前項規定之民間團體,如單次受補(捐)助金額超過新臺幣十
萬元或同一年度累計受補(捐)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時
,應將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及其成果報告,送鄉(鎮、市)公
所備查。
◎註三:範例說明
1.主辦考核財政及主計人員分別依其主辦項目得分所占總分權重
比例計算成績,例如甲公所總分五十二分,其中財政項目得分
三十分,主計項目得分二十二分,則財政一項以三十除以百分
之六十一點五後成績為四十九分,主計一項以二十二除以百分
之三十八點五後成績為五十七分,主辦財政人員申誡二次,主
辦主計人員申誡一次。
2.按本督導要點財政考核項目占總分百分之六十一點五,主計考
核項目占總分百分之三十八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