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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現金退稅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加強便民服務,簡化並縮短退稅作業時程,使現場申辦之納稅人即
    時領取退稅現金,暨節省本局郵費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退稅稅目及金額標準
      1.房屋稅、地價稅退稅金額 2  萬元以下。
      2.使用牌照稅不限金額。
(二)納稅義務人親自臨櫃申辦,無欠稅且非已核退或核退中案件。


三、作業方式
(一)現金退稅隨到隨辦;總、分局各設置退稅週轉金最高新台幣 10 萬
      元,由出納主管、股長及指派主辦人員共同出具借據,由本局
      95487 退稅專戶墊付。出納主辦人員負責退稅款項之借支、領取、
      保管、核發、填補。
(二)納稅義務人申請辦理現金退稅時,應檢附退稅申請書、相關證明文
      件及退稅年期繳款書正本以供審核;單一窗口承辦人員初審核對申
      請人之身分、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皆符合後,送交或通知稅目主管
      單位迅即取件審核。
(三)稅目主管單位審核下列事項:
      1.審核確屬重、溢繳稅款。
      2.確認繳稅額與徵銷檔或繳款書檔相符。
      3.於退稅管理系統執行「現金退稅建檔作業」登錄退稅資料。並查
        無欠稅且非已核退或核退中案件。
      4.填妥「退稅核定書」二聯陳核准後於各聯加蓋現金退稅章戳。
      5.繳款書收據加蓋已辦退稅章戳並填註退稅金額。
      6.將申請書、「退稅核定書」一聯及非全額退還繳款書收據送交單
        一窗口原受理人員,其餘資料存檔。
(四)單一窗口受理人員將非全額退稅繳款書收據發還申請人,並將「退
      稅核定書」一聯交申請人持向出納(分局四股)領取現金;申請書
      及「退稅核定書」影本由單一窗口留存歸檔。
(五)出納(分局四股)核發現金時,應於退稅核定書上加蓋付訖章戳,
      並請申請人於「現金退稅備查簿」上簽名或蓋章。
(六)出納(分局四股)每月 10 日前應按月彙整已辦竣現金退稅核定書
      ,製作「現金退稅作業週轉金撥補單」,送資訊管理科按一般退稅
      流程核對退稅金額無誤後,依退稅額撥補週轉金。


四、作業管制措施
(一)每年年度結束前 10 日配合會計結算作業時程,出納(分局四股)
      現金退稅主辦人員應將借支之現金退稅週轉金結清歸墊,同時簽借
      次年度週轉金。
(二)本項業務由審核員、會計室列入內部業務檢查項目不定期抽核,以
      為管制。


五、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