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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優先價購所屬學校用地自治條例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價購取得所屬學校承租、無償使用之私有
土地及都市計畫學校預定地,以期土地權利名實相符,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之土地如下:
一、本府所屬學校目前承租、無償使用之都市計畫內、外私有土地。
二、本府所屬學校目前尚未使用之都市計畫學校預定地。

第 3 條
依本自治條例價購土地之優先順序,依前條各款之規定。
前條第一款之土地,已全部價購完竣,或連續二年均無土地所有權人主動
讓售者,自第三年起,併列前條第二款土地為價購範圍。

第 4 條
本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公告本自治條例優先價購之土地範圍,土地所有權
人得於公告期間,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載明土地標示、面積
、當年度公告現值之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價購要件者,
由本府訂期通知參與競售,其競售須知由本府另定之。

第 5 條
價購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得以當年度單筆土地公告現值為基準,酌減價
額讓售予本府,減價成數最高者,本府最優先價購,並視當年度預算編列
分配供辦理本自治條例優先價購土地之額度,依序價購減價成數次高者。
減價成數相同時,依序以土地實際供作校地使用時間較長、面積較小者為
優先。

第 5-1 條
本府價購學校占用或已承租私有土地有單筆或有二筆以上者,其當年度公
告現值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在預算經費許可下,經調查符合該項
規定者,得專案報請審查小組通過排定價購順序,經首長核定後,由本府
逕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價購。
但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單筆或二筆以上之私有土地,其當年度土地公告現
值總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或其土地於本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始為
分割移轉處分者,不適用之。

第 6 條
本府為審查優先價購私有土地之案件,應設審查小組,以下列人員為委員
,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負責申請人資格審查及競售等事宜:
一、主任秘書。
二、教育局局長。
三、財政局局長。
四、主計室主任。
五、地政局局長。
六、政風室主任。
七、秘書室主任。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價購私有土地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其金額不得低
於三千萬元。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