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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審議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劃定及變更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非都市土地變更使用分區劃定及變更審
    議體制,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以下
    簡稱作業須知) 第十五點規定,設「宜蘭縣政府審議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
    用分區劃定及變更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議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劃定及檢討變更之案件。
    前項資源型使用分區係指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
    保育區、森林區、河川區、海域區及非以開發設施為導向之特定專用區、
    風景區等。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建設處副處長。
   (二)工務處副處長。
   (三)農業處副處長。
    (四) 環保局副局長。
    (五)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副處(局)長。
   (六)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派兼之委員隨本職進退。
    依第一項第六款聘任之委員人數二至四人,以具有國土計畫、環境規劃、
    水利工程、大地工程、動植物保育等專長之學者擔任,委員任期為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如遇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
    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五、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六、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自行迴避
    規定。


七、本小組之行政作業,由本府地政處辦理。
    前項作業所需相關使用分區劃定或檢討變更之草圖及清冊,由土地所轄之
    地政事務所依作業須知規定繪製後,移請地政處召開審議小組會議審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應於會議中提出報告並說明。


八、本小組開會時,視使用分區計畫之類別,得邀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當地分署、農會、農田水利會、鄉(鎮、市)公
    所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列席。


九、本府兼職委員、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及交通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地政處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