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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執行農藥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裁罰基準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廢止農藥販賣業執照事宜,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 農藥販賣業者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廢止農藥販賣業執照:
(一)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
     項、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經依本法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裁處罰
     鍰,並命限期改善二次仍拒不改善,或裁罰後一年內再違反上開規定
     情事達二次。
(二)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本法第六條之禁用農藥、第七條第一款
     之偽農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經
     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有相同違法情事。
(三)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偽農藥,
     經本府依第五十條之一裁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裁罰
     後二年內再有相同違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