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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首次購屋貸款利息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身心障礙者首次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
    業(以下簡稱本補助),依據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
    助辦法第十三條及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一,訂定本規定。

二、利息補助款按申請人前一年實際繳交利息總額一次補助。每年補助額度
    最高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三、申請人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鄉鎮市公所提出
    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障證明(申請年度須具有身心障礙者資格)及國
        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三)本人及其同住扶養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四)本人及其同住扶養人最近年度所得及財產總歸戶清單。
  (五)土地謄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六)貸款書證明(最近二個月內)。
  (七)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八)領據
    申請案經鄉鎮市公所初審後送本府核定;經核定補助者,本府將補助款
    逕自撥入申請人帳戶。


四、申請文件尚未齊全者,經本府通知送達後五日內(含送達當日)完成補正
    。逾期駁回,倘有餘額,並按次一順位之申請案件予以審查補助。


五、申請人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符合本規定申請資格者,經審核後
    ,發給當年度申請人補助。


六、本規定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