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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府暨所屬機關測量助理素質,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指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業務之人員;所稱管理,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三、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行政院訂頒工友管理要點、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之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府暨所屬機關測量助理配置依測量組數核計,每組得配置二人,協助辦理測量內外業工作,並由本府視財政狀況及業務實際需要核實配置。
前項測量組,以本府暨所屬機關編制為技士、測量員、技佐職稱並歸列測量製圖職系者,計算測量組數。



五、新進測量助理依下列方式辦理甄選:
(一)內陞甄選:
由本府地政處、地政事務所及用人單位主管組成評核小組,地政處處長任召集人,依下列條件評核推薦名單,移送本府秘書處辦理甄選擇優任用。
1.任職於本府及所屬機關約僱人員,經任職單位核可具有地政工作經驗年資滿三年以上者。
2.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3.男性者須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4.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外補甄選:
如經內陞評核結果無適當人選時,由本府秘書處依下列條件以公開甄試方式為之。
1.具測量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並檢具證明文件者。
2.具前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資格者。
前項內陞考核標準由本府地政處另訂之。
新僱用之測量助理,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應接受實務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僱用。但曾在其他機關充任測量助理,非因違背職務或業務過失因素而離職,持有證明文件,或經測量相關科系畢業或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丙級(含)以上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或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達六個月以上結業者,得免經試用即予以正式僱用。


 



 、測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測量內業: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期通知書繕寫,地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地段圖、地籍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註記,測量儀器之管理,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協助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建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建物面積第一次計算,地籍圖數化、複製、其他測量內業相關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障礙物清除,量距、豎菱鏡或標桿,選點,協助申請人(含代理人)埋設界標,記簿及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暨其他配合測量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三)各級主管交辦之事項。



七、測量員(或技士、技佐)平時應觀察測量助理之勤惰狀況及工作態度,提供各級主管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八、各級主管應加強對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並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隨時辦理獎懲;其應行獎懲種類由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自行核定。



九、測量助理經查發現未符合第六點第一項規定之條件者或有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因業務上過失,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解僱。



十、本府為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作需要,得視業務情況統籌調派測量助理相互支援,於工作完成後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