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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職員員額設置規定
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職員員  
    額設置,特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訂定本規定。


二、國民中學職員員額設置如下:
(一)組長:
      學校班級數六班以下者,不設置組長。
      學校班級數七班至十二班者,置文書、事務二組長。
      學校班級數十三班以上者,置文書、事務、出納三組長。
(二)幹事:
      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二人。
      學校班級數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三人。
      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置四人。
      學校班級數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
(三)護士或護理師:
      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
(四)營養師:
      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


三、國民小學職員員額設置如下:
(一)組長:文書、事務及出納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
      任。
      學校班級數十九班以下者,不設置組長。
      學校班級數二十班至三十九班者,置一人。
      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置二人。
(二)幹事:
      學校班級數七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
      學校班級數七十五班以上者,置二人。
      學校班級數十至十九班且未置專任人事、主計者,另增置幹事一人
      。
(三)護士或護理師:
      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
(四)營養師:
      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


四、組長人數應依本府教育處訂定各校行政組織得設置之組數總額內設置
    。


五、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班級數之計算基準不含非自足式資源班(學籍於
    普通班者)。


六、本府得視財政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在規定員額下,調整人員之設置
    。


七、本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
    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