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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長期照護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推動長期照護服務志業,發展長期照護服務業務及持續改善長期照護服
    務機制,特設宜蘭縣長期照護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訂定
    之。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
    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
    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任期至本屆期滿之日為止。   
    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之,任一性別比例
    應達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就本府衛生局所屬長期照護
    服務管理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委員會幕僚
    業務。

五、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長期照護服務等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各長期照護服務機構督導考核、評鑑、收費標準等審議及爭議之調
          處事項。
    (三)長期照護資源配置、開發等相關措施審查。
    (四)照護服務使用者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其他有關照護制度之審議事項。

六、本委員會會議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委
    員互推擔任之。
    本委員會定期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召開會議,另視業務
    需要不定期召開。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或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
    員、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所屬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編列預算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