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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內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接受適性教育,特依據教育部訂頒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係指年滿五歲之兒童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

本要點所稱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係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領域)學習年限或各該教育階段修業年限。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及就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教育階段之資賦優異學生。



四、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申請程序及鑑定原則如下:

㈠申請程序:年滿五歲之兒童提早入國民小學,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每年四月底前,檢附戶口名簿及學習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向承辦學校提出申請,報本府送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核。

㈡鑑定原則:

⒈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⒉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五、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如下:

㈠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㈡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㈢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㈣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㈤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前項各款應由各校甄別小組甄別後,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本府備查;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經學校特推會及鑑輔會審議通過,由本府核定後實施。



六、各校對於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下列程序審慎辦理。

㈠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學科(學習領域)向學校推薦。經班級導師或各科任課教師推薦之學生,依法定代理人及學生個人意願,向各校提出申請。

㈡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應訂定甄別實施計畫,以為實施依據。

㈢各校組成甄別小組甄別適合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



七、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應採逐學科(學習領域)逐級測驗為原則,其甄別內容應綜合下列資料,以為學校特推會或鑑輔會甄別審議之依據。

㈠教師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包括學生特殊學習表現與學習反應行為、學科(學習領域)學習表現優異,有特殊成就之記錄。

㈡學生法定代理人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包括家居生活情形、自主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法定代理人管教態度等。

㈢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單學科(學習領域)學習表現優異,有特殊成就之紀錄。

㈣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或特殊表現紀錄:

⒈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

⑴由各校自選或自編測驗內容實施。

⑵測驗內容之編製,應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所訂定之學習發展目標為依據,評量合格之標準,由各校甄別小組訂定。

⒉特殊表現紀錄:

⑴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⑵參加學術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㈤社會適應行為評量。

㈥智力測驗。



八、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學校甄別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者,由法定代理人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送學校特推會審議,並報請本府核定。

法定代理人若有需求,得請輔導室(輔導教師)協調任課教師協助擬定學習輔導計畫。



九、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方式編寫,其內容包含學生基本資料、甄別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中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可申請本府專案協調與安排。



十、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法定代理人自付為原則。但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境清寒;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子女、新住民子女得申請本府補助。



十ㄧ、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法定代理人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法定代理人並召開個案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若仍難以改善,則輔導該生回原年級(原校或原班)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十二、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之實施計畫由本府訂定之。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特殊教育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