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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之爭議案件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四條,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
        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申評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教育處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縣
        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
        相關專業人員、本縣教師會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
        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
        數,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特殊教育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之議決不
        服者,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訴。



四、有關申訴案件之受理、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之出席、職務解除及補聘
        、會議出席及決議、迴避事項、會議舉行之方式、評議之作成與保密
        、評議決定前之學生權益保障、評議決定書送達及評議決定後應遵循
        事項等相關規定,準用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
        件實施辦法第六條至第十四條規定。

 



五、本府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
        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