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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復康巴士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保障行動不便者之權益,提供復康巴士接送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服務區域包括本縣、台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四個縣市,接送起、訖之地點限於本縣轄內。但經本府專案核定者除外。
第三條
本服務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夜間十時止,得視服務需求延長時間,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亦同。
第四條

本辦法服務對象及優先順序,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設籍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之輪椅使用者為優先

二、設籍本縣,因意外傷病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開具診斷證明書,需使用輪椅者。

三、未設籍本縣,但符合前二款規定之輪椅使用者。

四、不符合前開三款規定,但經本府評量需使用本服務之輪椅使用者。

前項各款,得有一人隨行陪伴,其乘車免費。


第五條

預約訂車應於服務時間內以電話預約,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縣內行駛:乘車人應於乘車之日前一個工作天先行預約。

二、縣外行駛:申請跨縣市行駛者,應於乘車之日前二個工作天預約,逾時預約視同臨時乘車方式辦理。

三、臨時乘車:臨時有乘車之需要時,應於當日向服務提供單位洽訂。但遇車輛調度困難,且無法安排共乘時,不予提供。

服務提供單位為達到資源共享目的,得安排共乘以提升服務效能。
第六條

乘車基本費用以一.五公里以內起算計價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二十元,超過一.五公里每三百公尺計收五元,延滯計時車上計費錶每二分鐘計收五元,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般戶按錶列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中低收入戶按錶列金額百分之四十計收,低收入戶按錶列金額百分之二十計收,折扣後元以下小數點不計。

二、隨行陪伴者以二人為限,一人免費,第二人依前款計收。

三、共乘車資以折扣後金額百分之六十收費。

四、特殊個案或專案,經本府核定後,其收費金額另行計算。

前項第三款所稱共乘係指乘車地點相同或目的地相同而於行駛途中上車之人。


第六條之一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參與例假日之社會活動,以家庭或團體方式預約租車,租賃費用(含駕駛人員)如下:

一、縣內活動:每輛每日以新臺幣三千八百元計。

二、縣外活動:以北部為主,惟不得超過新竹縣,每輛每日以新臺幣四千三百元計。


第七條

本服務乘車規則如下:

一、乘車人需於用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

二、車輛抵達預訂乘車地點,於預約乘車時間十分鐘後,乘車人仍未抵達約定地點,則視同放棄當日服務。

三、乘車人於接受本服務時應出示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失能評估證明(或核定函)、醫生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無證件或證件不符者,服務提供單位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八條

預約後更改或取消原乘車時間、地點者,應於乘車日前告知服務提供單位,如未告知視同取消。


第九條
為維護乘車人之權益,預約訂車如有服務人員態度不佳、服務電話無人接聽、車輛遲到、無故未到或其他情形者,得向本府提出申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於必要範圍內,作適當調整或取消其服務:

一、為維護行車安全或保護其他乘客安全。

二、服務對象有重大違規或違規紀錄達一定標準者

三、無法配合本服務之共乘模式或行駛路線者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之情形。

前項調整或取消服務,本府應於乘車前一個工作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但情形特殊無法於上開期限完成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