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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訂定。


二、本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除依「教師進修研究
    獎勵辦法」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現任本縣
    公立中小學及幼稚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


四、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
    務滿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該
    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五、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應由服務學校依序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1.學校發展需要。
      2.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3.人員調配狀況。 
      4.在本校服務年資。
(二)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全
      時進修;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
      ,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亦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且應自行
      覓妥職務代理人,其參加進修名額(不包含兼行政職教師利用寒暑
      假公假進修),應以各學年度總計進修人數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百
      分之七為限 (其中留職停薪者最多二人,惟學校僅得一人得參加進
      修時,得增列留職停薪一人 ),尾數遇有小數者增列一人。
      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碩士、博士
      為先後之順序;同一學位,並以一次為限。
(四)參加公餘進修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六、進修程序: 
(一)各校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留職停薪進修者,應於報名前向
      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學校審核排定進修優先順序(格式如附表一)
      ,錄取後報本府核備。
(二)教師參加公餘進修者,由各校自行核定。


七、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由本府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八、進修期限: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兼行政
      職務教師之寒暑假進修屬於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每週酌予公假二日
      (或四個半日),倘有不足,先以休假處理,若仍不足,則授權各
      校依不足之數自行核予公假;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
      請公假期限最高不得超過修業年限,進修學士、碩士者,修業年限
      為二年,博士者,修業年限為三年。
(二)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
      須經服務學校同意,並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報請本府核准;至多
      以一年為限,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且配合學期辦
      理。
(三)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報經本府核准變更進修方式
      ,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惟依當時申請進修情形及簡章規
      定,若係屬公餘進修班別者,應以該進修方式持續至畢業,不得變
      更進修方式。


九、進修人員義務: 
(一)教師參加留職停薪進修者,應於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格式如附
      表二),保證履行服務之義務。
(二)教師留職停薪全時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
(三)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未服滿最低服務年限參加進修者,
      於進修後仍須履行其尚未完成之服務義務。
(四)教師進修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本人之事
      由外,應依進修契約書之約定,按為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
      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五)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進
      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
      學校同意並報經本府核准再進修者,應填具保證書,俟將來取得學
      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六)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
      完成進修前一個月辦理,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依聘約暨相
      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校(園)長準用本要點之相關規定,但不計入限制名額內,且須於報
    考前報府核准。


十一、本要點發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