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制(訂)
定、修正、廢止之草案審查作業,設法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自治法規,係指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自治條例及
自治規則。所稱行政規則,係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規定之行
政規則。
三、本小組任務為審查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業務單位)送審之
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草案。
四、本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縣長指派本府相關業務及具有法律專業人員兼任,並得遴聘具法律
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得提供書面審查意
見。
七、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廢止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草案,應送本小
組審查,並作成通過、修正、保留或退回之決議。
八、自治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流程如下:
(一)擬訂草案時,得邀集府內外相關單位(機關)、事業、團體研商,
並廣徵意見。
(二)草案預告包括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對照表)(如附表一),應刊登
於本府公報及法規資訊網站預告至少七日。
(三)草案預告完成後,業務單位應依附表二或附表三作業將草案全文、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移請本小組審查。
(四)本小組審議通過後,業務單位應依附表二或附表三作業,將草案送
請縣務會議審議。
九、行政規則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流程如附表四:
(一)業務單位擬訂草案後,得邀集府內外相關單位(機關)、事業、團
體研商,並廣徵意見。
(二)業務單位綜合各方意見後,檢附草案全文、總說明及草案逐點說明
(修正對照表)(如附表五)送本小組審查。
(三)本小組審議通過後,簽請一層核准後,分別以函下達或令發布施行。
前項行政規則草案如有特殊情形者,經簽會法制科並陳報一層核准後,
得免送本小組審查。
十、本小組開會時,提案單位或機關應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學
者、專家及有關單位(機關)派員列席。
十一、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法制科辦理;相關書表文件由法制科另定之。
十二、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列席者,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三、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