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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員工健身中心管理使用規定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提供正當文康活動,促進員工身心健康,藉以鍛練強健體魄,俾利
    於工作之推展,特籌設宜蘭縣政府員工健身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二、本中心管理單位為人事室,亦可委託本府社團代為管理。


三、本中心使 (借) 用對象為本府現職員工。


四、本中心開放使用時間,訂為每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至一時三十分,下
    午五時十分至六時,例假日不予開放。


五、本中心器材設備均可提供使用,惟不得攜出或外借,使用後應歸還原
    處並擺放整齊。


六、為期有更多員工能充分使用。健身器材每台最長以使用十分鐘為限,
    桌球 (撞球) 儘量以雙打為原則。


七、本中心器材設備,應善加愛護妥慎使用,知故意損壞,借用人應負責
    修復或照價賠償。


八、本中心器材設備係屬公有財物,如有故意破壞、竊佔情事,除停止其
    使用權利,並簽報議處或依法究辦。


九、使用健身器材設備,應先衡酌體能狀況,並隨時注意安全,防範運動
    傷害,若發生意外本府不負賠償或法律責任。


十、使用本中心健身器材設備,若有任何疑問及需要服務,請逕向本府人
    事室洽詢。


十一、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