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得有依據,依教育部令頒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暨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為十六節或十八節,導師每週授課節數為十二節或十四節。(請參閱宜蘭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應授課基本節數表)
三、班級數採計依據本府每學年度核定班級數:國民中學班級數之計算基準含集中式特教班,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半區巡輔班、偏遠全區巡輔班及附設幼兒園。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數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協助行政工作之教師每校每週減課總節數表
班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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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班(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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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至四十四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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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至六十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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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含)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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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行政工作之教師(減課總節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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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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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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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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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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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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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助行政工作教師,單一教師減授節數最多不得超過二節。
2、教師僅能兼任二項以下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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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編制員額已聘足額學校,排課達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各年級每週學習總節數之中數以下後,如有排餘課程,經報本府核准後,以兼課方式辦理。
各年級每週學習總節數表
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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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總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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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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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至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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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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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至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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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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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至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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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縣國民中學所屬教師之授課節數依其職務之不同,應符合授課節數標準,始得支領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教師因兼辦行政及縣府核定專案計畫所減授後之節數,視為其應授課節數,因身分改變或課程連續之不可分割,凡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時數,均得支領兼(代)課鐘點費。
學校承接專案計畫獲補助教師鐘點費,或學校教師兼任輔導團員,經本府核准後,得不受授課節數之限。
承辦專案教師減授所留之課務,若無課程連續不可分割之性質,以不兼課為原則,學校應對外徵選教師,公告甄選三次仍無法聘任者,方得由原校教師兼任,以符計畫減課意旨。
教師因兼職減授或其他專案得減授節數者,其減授後之實際授課節數每週不得少於一節,超過其應授基本節數部分,應支給鐘點費。
七、專任輔導教師、教師擔任午餐執行秘書、特殊教育班級教師、補校教師及生教組長等之授課節數,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排課。(相關法令規定請參酌附件)
主任及組長不得兼任輔導教師,如有特殊需求者,另行專案報府核備(國中三班以下之學校)。
八、任教藝術才能班之教師授課節數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所提之核准設班計畫辦理。
宜蘭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應授課基本節數表
單位:節
班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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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班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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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至
二十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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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至三十五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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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至四十四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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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至五十三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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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至六十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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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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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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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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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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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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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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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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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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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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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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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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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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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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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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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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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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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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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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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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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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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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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國文領域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為十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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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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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國文領域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為十六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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