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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利各機關(單位)進用約聘(僱)人員時,確實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其他約聘(僱)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聘(僱)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審查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府秘書長及財政、主計、人事、計畫及相關業務單位或人員合計11人組成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並由本府秘書長擔任主席。任期1年(自每年71起至次年630止)。



三、約聘僱人員之年度進用,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有關審查原則規定如下:

(一)約聘(僱)人員計畫,應於籌編年度預算前提經專案小組審查,經縣長核定後,始得依程序編列預算。

(二)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8條第2項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增加員額時,應配合預算之編列,相對精簡現有聘(僱)用人員。」,本府各機關(單位)學校於年度中如有增加編制員額時,應依規定確實檢討現有聘(僱)用計畫,並相對精簡約聘(僱)用人員。

(三)新增約聘(僱)計畫之經費來源如係由本府預算編列者,一律不予同意增列。

(四)約聘(僱)計畫之經費來源如係由本府預算編列者,以遇缺不補方式管制,以達精簡目標;經費如由上級補助者,於上級機關不予補助時,該聘(僱)用計畫應即刪除,不再續聘(僱)。

(五)聘用(約僱)人員所須資格條件,應符合「聘用(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所列相當工作職責程度之專門知能條件及學經歷。

(六)新聘(僱)報酬等階、調升等階及最高報酬等階等薪級之報酬標準,應視每一職務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具之專門知能條件,並依據「聘用(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本府各年度核定之「約聘(僱)用人員聘(僱)用計畫表(核定本)」之報酬等階核定薪點。

(七)約聘(僱)人員其初聘(僱)等階與最高報酬等階相同者,不予調升。

(八)約聘人員初聘未達最高報酬等階者,服務滿1年,第2年調升1階,至該職位最高等階為止。服務未滿1年者,薪給報酬維持上年度等階。

(九)約僱人員初僱未達最高報酬等級者,服務滿2年,第3年調升1等,至該職位最高等級為止。服務未滿2年者,薪給報酬維持上年度等級。

(十)前述約聘(僱)薪給報酬調升等階,係由各機關審酌預算經費情形,並非一律必需調升等階。



四、約聘(僱)人員離職後再聘(僱)用者,其薪點應依該職缺初聘(僱)等階薪點支給報酬,如原在本府其他經費來源僱用有案轉僱者,得在僱用等階範圍內專案核准適當等階薪點僱用之。



五、年度聘用(約僱)計畫,其月酬標準超過最高報酬等階者,除用人機關(單位)需詳敘理由,且經專案小組審議同意調整,並依前項規定標準調升等階外,餘均維持前年度月酬標準。各機關(單位)擬調高聘用(約僱)計畫之月酬標準時,應整體考量內部人事之公平性,並避免發生同工不同酬之情事。



六、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聘()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七、約聘()人員之聘()用,應依核定計畫公開甄選,並將職缺登錄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及本府徵才公告網站(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限制:

   (一)機關內聘僱、臨時人員職務之調整。

   (二)聘僱用契約期限屆滿,再銜接續僱之人員。

   (三)已依公開甄選作業流程辦理甄選2次,甄選結果無人報名或無適當人選者。

   (四)中央補助經費並訂有相關人員進用程序者。

   (五)職缺工作性質需具備特殊專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已訂定進用之評比與甄選規定,經首長核准自行辦理進用者。

   公開甄選流程如下:

   ()(附徵才公告稿)會相關單位並經首長核准後辦理。

   ()組成甄選小組:用人單位自行組成甄選小組3至5人辦理面試,或委託就業輔導機構代為甄選。

   ()人員進用:甄選後將甄選結果,並檢附核定計畫、相關資歷證明文件及契約書,並敘明工作內容,聘僱期間、報酬、經費來源等簽會相關單位,經首長核准後,由用人單位通知當事人報到,並事先查核是否符合迴避任用或利益衝突等規定。



八、約聘僱人員每年年終前各聘(僱)單位應檢附考核服務績效情形,提報專案小組審議決定是否續聘(僱)。



九、各單位(機關)服務考核時應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暨所屬機關每年應檢討約聘()工作績效,以決定是否續聘(僱)。其中80%人員由單位主管決定,以發揮主管指揮權之功能,另20%人員由各單位依考核情形,提報專案小組檢討是否續聘(),未列入考核者,下年度不予續聘(僱)。

(二)借調至其他機關(單位)服務之人員,其年度工作績效考核應列入用人機關(單位)參加考核。

(三)各機關(單位)服務考核時應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平時服務評量分14月、58月各一次(9月至12月併入年終考核),評量項目分為工作績效(40%)、服務態度(60%),並細分為工作數量等10(與年終考核之考評項目相同)評分,具體之考核。評量後做成續聘僱、列入檢討或不予續聘僱之建議,做為年終考核之參據。

2.平時服務評量紀錄表存置於各用人單位,於年終時連同年終考核審查表一併送人事處彙整,備專案小組審查參考;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行存參。

(四)各機關(單位)應填列考核審查表,並將考核結果,確實依工作評量成績排序,排序於後20%之人員,應註記工作缺失,以利專案小組審查。

(五)審查結果列入「應改善人員」者,各機關(單位)應確實於下年度考核時填列「輔導及改善情形」,俾利專案小組審查參考,以落實績效考核之目的。

(六)為提昇工作效能,各機關(單位)於辦理工作績效考核作業時,對於工作態度不積極及不適任者,應確實提出檢討,並透過本審查機制,決定是否續聘僱。

(七)專案小組審議結果計分三類:「續聘(僱)」、「應改善人員」、「不予續聘(僱)」。如列「應改善人員」及「不予續聘(僱)」者,本府人事處將另以密件函送該單位及當事人。

(八)連續3年或累計5年列為應改善人員者,不予續聘(僱)。

(九)為達選優汰劣,如各年度約聘僱計畫經核定為「遇缺不補」者,惟現職人員因工作績效不佳予以解僱,同意由該機關(單位)另行遴用合適人員遞補,以利業務順利推展。



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或第5條規定,應進用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而未足額進用之機關,依第4點規定進用臨時人員時,應優先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十一、各機關進用之臨時人員為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者,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